如何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反洗钱措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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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请办理 支付业务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ئ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ئ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ئ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ئ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ئ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反洗钱措施怎么写 如何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أ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ؤ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ؤ (三)公司章程ؤ (四)验资证明ؤ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ؤ此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ؤ 此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ؤ 此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ؤ 此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ؤ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ؤ(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此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上述所需的所有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分类装订(A4纸打印或复印),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其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财务会计报告、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学历及技术职称相关证明应出示原件。需符合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ؤ (二)截至申请日أ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أ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ؤ (三)截至申请日أ连续盈利2年以上ؤ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申请流程(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2.如何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 知乎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其中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3.如何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 知乎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其中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4.加强反洗钱的主要措施

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工行安顺分行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反洗钱全流程管理机制,提高全辖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技能,从七个方面着手,推进反洗钱工作得到持续、有效开展,全面防范洗钱风险。

一是完善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该行及时修订完善反洗钱工作考核指标,确保反洗钱工作纳入内控条线和相关专业考核范畴。增加部门联动,二级分行和各县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洗钱风险和发出工作提示。并切实加强对支行网点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困难。

二是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维护。该行严格督促各营业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客户以开立账户时,必须联网核查系统并结合客户的辅助证件,认真识别客户身份,真实、完整地采集和留存客户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相关信息的有效性,把好客户准入关。

三是加强反洗钱全流程管理。强化培训,要求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一代反洗钱监控系统”、“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系统”的操作流程,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内部协查等反洗钱工作纳入全流程管理。

四是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和培训。该行认真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针对本机构管理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新员工以及其他员工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培训的覆盖面达到100%,确保每个岗位人员都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反洗钱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是严防反洗钱失密事件。该行加强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引导员工树立反洗钱保密意识,严格按照反洗钱保密要求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是加大涉敏业务风险防范。充分运用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全球特别控制名单管理系统的报警信息,结合内控监测分析、运营风险核查、基层报送等渠道获取的可疑交易及风险线索开展综合分析,有效揭示和防控洗钱风险。

七是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该行将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专业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范畴,确保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制度执行落到实处。

5.工行的反洗钱做法和措施有哪些

通行的做法是在当地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支票款项在每笔不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转入个人帐户,然后预约取现。

注意二点,一是和地方银行搞好关系,二是注意符合人民币大额支现手续规定和规避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 相关政策依据: 一、关于个人结算帐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6.反洗钱限制**易措施具体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也是洗钱活动的最主要通道,因此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前线,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钱法定义务主体。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做好反洗钱保密、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等内容。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活动的三项最核心的反洗钱工作措施,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这三项反洗钱措施对预防和控制洗钱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首要措施,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洗钱活动以隐瞒、掩饰其资金的非法来源为目的,越是远离交易的另一端,洗钱活动就越是隐蔽和安全。因此,反洗钱的首要任务就是揭开洗钱者的面纱,金融机构必须充分了解与其交易的对象,清楚地知道是与谁在交易,才能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够还原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以及有可能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交易,向法定的接收机构报送交易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于反洗钱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反洗钱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资金监测及时发现和甄别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启动调查和侦查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以及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对涉嫌洗钱的信息搜集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在获得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提高发现、侦破、惩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7.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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